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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
提供政府信息收问题的通知

(沪财预[2004]44号 沪价费[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19号令)的规定,为规范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范围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政府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
  政府机关根据市府19号令第21条所规定的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复制、邮寄、递送费除外)。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二、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主体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需收费的,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并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登记手续,一经办妥相关手续,即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的执收主体。
  未经财政、物价部门确认的政府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的任何费用。
三、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取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须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费的公示
  政府机关提供信息需收费的,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查阅室、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张榜公示。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票据及收费资金管理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等费用,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市、区县财政专户,上缴财政的渠道和时间按沪财综【1999】69号文规定执行。政府机关收取检索、复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管理。
  2、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邮寄、递送等费用,政府机关应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邮寄、递送代办收入通过"往来款项"科目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 0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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