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8〕45号文件收悉,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研究,同意撤销淞南镇张行村村民委员会建制。请你局会同淞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妥善做好该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二OO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