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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拟订的《关于本区做好学前教育困难学习助学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区做好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研究,将学前教育困难学生纳入本区助学范围,现就做好本区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助学对象 (一)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前教育学生; (二)本区城乡特困家庭学前教育学生;具体包括: 1、为国牺牲,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二、助学措施 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每人每月分别减免入园管理费80元、70元。 三、申请程序 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入园通知书,特殊困难家庭学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及家庭特殊困难情况的其它相应材料,经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出具《宝山区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助学证明》。学生到幼儿园报到注册时,凭上述证明,幼儿园给予减免相应标准的管理费。申请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四、资金负担方式 区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减免的管理费,由幼儿园与区教育局结算,列入区教育事业经费。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助学申请表》 2、《宝山区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助学证明》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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