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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宝府办〔2008〕52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0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城市管理、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2号)的要求,现就本区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世博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与迎世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找出与筹办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本区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政府委办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确定本单位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应多个市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检查范围为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所有检查内容。
  镇人民政府检查内容为《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检查内容为《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建议书。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科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确保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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