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人口计生办: 现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关于下发〈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